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较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较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集装箱货运托运调度业务的各方相关责任,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八) 企业根据《*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十八条**款、*二款提出的申请,除报送本细则*十二条中有关文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原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批复(影印件);
2.批准证书(影印件);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2(附表2,设立子公司的为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5.经营情况报告(含网络建设情况);
6.子公**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
7.上一年度年审登记表。
(九) 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收到同意的批复后,应当于批复之日起90天内持总公司根据本细则*十条规定增资后具有法律效力的验资报告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正本),凭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
(十) 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领证手续或者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过180天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除申请延期获准外,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自动丧失。
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
(一) 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货代业运输托运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程序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请资格说明、申请的业务项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资格说明、现有条件、市场分析、业务预测、组建方案、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
3.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5.企业章程(或草案);
6.主要业务人员情况(包括学历、所学专业、业务简历、资格证书);
7.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
8.投资者出资协议;
9.法定代表人简历;
10.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运单)样式;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影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1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附表1)(附表从略-编者);
13.交易条款。
以上文件除3、11项外,均须提交正本、并加盖公章。
(四)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企业必须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60天前,向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申请换证。企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应当报送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