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从构成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期限等方面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能提供适应于集装箱化和国际多式联运下的“门到门”运输的全程货物保险体制。以目前**保险市场上一泛使用的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为例,根据该条款*:条(运输条款)中所规定的“仓到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不论贸易当事人之间对于货物的风险、责任转移的时司和地点等的约定有什么差异,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其他场所时开始,至进入较终目的地沟仓库时止(但有时有卸船后60天的限制或其他约束),货物保险均应对货物运输给予全程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对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Insurer)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运输货物保险;二是运输工具保险。前者包括海上、陆上和航空等运输货物保险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等;后者包括船舶、火车、卡车、飞机以及船东互保等。随着现代货物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运输保险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运输保险已从原来的海上运输保险单一形式发展成为与现在的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保险同时并存的综合运输保险体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已成为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随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因此可以说,虽然同属于保险制度,但是货物保险和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却是功能完全不同的两种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主体的货主,在责任保险中只能通过承运人间接地享受保险利益,而在货物保险中,货主本身就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可以直接享受全部保险范围内的利益。
如果从多式联运的货主(托运入或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入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货物保险和责任保险之间也存在差别。在货物保险中,通过签发保险单,保险公司与托运人和收货人建立了关系,不过,索赔求偿则是仅由收货人与保险公司的索赔代理人直接发生关系。而在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与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并无直接关系,通常只是以承运人(经营人)为媒介,享受保险赔偿的利益。
与此相对,在责任保险中,承运人以一定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基础,将根据运输合同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向保险人投保。因此,这种保险费率的确定,难以考虑各种货物和不同货主的差别,只能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和船舶吨位为基准统一决定。如果从货主的角度来看这一问题,这种做法对货主是很不利的,因为即使货主在包装、托运、运输工具、保管方法或其他方面都采取了确实非常细致的防止损害的措施,他也不能直接享受到因采取这些措施而取得的实效。而且,这种保险不论对过去索赔保险费比率(损失率)低的货主,还是比率高的货主,都是以同一的保险费率承保。另外,即使货主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于承运人承保的责任保险来说,他也是局外人,所以发生损害时,仅由承运人举证证明所发生的损害属于运输合同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而货主则只能通过承运人间接地享受责任保险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