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理确定物流企业营业税计征基数。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等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的基数。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二、允许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物流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
根据上述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5]208号文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国家**和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37家试点物流企业,进行有关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试点工作。
2006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函[2006]270号文,发出《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物流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包括场所、网点),凡在总部统一**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跨区域机构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关于仓库租金能否抵扣的问题。208号文有这样的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有试点企业提出,他们取得的仓储业务收入约60%左右要支付仓库的租金,这一块应该如何抵扣?
*五,关于*二批试点企业的申报问题。**批试点企业开始试点后,许多物流企业纷纷要求纳入*二批试点。在今年5月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二次会议上,就把开展*二批物流企业试点工作列入今年的工作计划。联合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在提出**批试点企业名单的基础上,早在部际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就积极搜集有关资料,现已向部际联席会议推荐了*二批试点物流企业的名单和基本情况。我们认为,**批试点工作从总体上来说是成功的,应该尽快扩大试点。
货运代理应该熟知的海运托运业务
货运代理,应该熟知如何选择适当的海运承运人或运输方式,充分有效地向其客户提供服务。
货运代理须熟知的业务范围,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海洋地理常识
①应熟知世界贸易的主要航线、港口所处的位置、转运地以及内陆集散地;
②了解国际贸易的模式及其发展趋势,货物的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