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从构成保险合同的条款和保险期限等方面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能提供适应于集装箱化和国际多式联运下的“门到门”运输的全程货物保险体制。以目前**保险市场上一泛使用的英国保险协会货物条款为例,根据该条款*:条(运输条款)中所规定的“仓到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不论贸易当事人之间对于货物的风险、责任转移的时司和地点等的约定有什么差异,从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或其他场所时开始,至进入较终目的地沟仓库时止(但有时有卸船后60天的限制或其他约束),货物保险均应对货物运输给予全程保险。
3.违法或危及运输安全事故的处理。
货运过程中发现违反**法令或危及运输安全的情况,承运人应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1)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不符时,若属危险货物以其他品名托运的,应即报告当地**的主管铁路分局,按其指示处理。
(2)货物重量**过使用的货车容许载重量的应进行换装或将部分卸下,对卸下的货物,处理站应编制货运记录,凭记录将货物补送到站;到站应按规定核收运输费用和违约金。但对卸下的不易计件的货物,按零担运输有困难时,应电告发站转告托运人提出处理办法。如从发站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答复,就按无法交货物处理,
(3)发现装载的货物有坠落、倒塌危险或货物偏重、窜出、渗漏,危及运输安全时,除通知有关单位外,应即进行整理和换装。属于托运人责任的,换装、整理或修补包装的费用,由处理站填发垫款通知书,随同运输票据递送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4)凡承运人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即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处理。
4.其他事故的处理。
(1)货物运到期限满后经过15日或鲜活货物**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车站应于当日编制货运记录交收货人,赔偿前若货物运到,车站应及时向收货人办理交付并收回货运记录。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付,铁路货物运输托运调度事故的处理手续承运人应编制货运记录将货物运到正当站交给收货人。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的特征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保险承保的是运输货物从一国(地区)到另一国(地区)之间的“位移”风险。由于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无论是地理位置,还是运输工具以及操作人员等均频繁变更,使得承保标的时刻暴露在众多的自然或人为的风险之中,因此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多式联运运输保险有着下列不同的特征。
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一种对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由保险人(Insurer)负赔偿责任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运输货物保险;二是运输工具保险。前者包括海上、陆上和航空等运输货物保险以及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保险等;后者包括船舶、火车、卡车、飞机以及船东互保等。随着现代货物运输方式的不断变化,运输保险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国际货物运输集装箱多式联运与保险运输保险已从原来的海上运输保险单一形式发展成为与现在的陆上运输、航空运输保险同时并存的综合运输保险体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作为国际贸易业务中的一个重要交易条件已成为国际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是随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很显然,在上述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将会**过其分承运人,而且难以从其分承运人那里得到与其支付给索赔人(货主)数额相同的赔偿金额。因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其分承运人的追偿请求不能适用多式联运公约,只能适用多式联运某运输区段所对应的单一运输国际公约,而有些单一运输方式所适用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却低于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如上述的《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为弥补此差额,多式联运经营人除提高运费外,只得向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以避免此类损失。
由此可见,随着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严格化和扩大化,以经营人的责任为对象的货物赔偿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将会大幅度提高,而这种保险费本来就是包括于运费之中的。所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对其运输成本所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