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份文件的出台,可以说从国家政策层面基本上解决了物流企业在税收方面遇到的**问题,是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受到了业界普遍欢迎。但是,物流业是新兴的产业,涉及面非常广,再加上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执行也不尽一致,在一些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研究解决。就我本人的调查了解,大致有这样几个问题:
**,关于物流企业的认定问题。这是地方税务部门提出的普遍问题,也是执行物流企业税收政策首先遇到的问题。虽然,我们已经有了《物流企业分类评估指标国家标准》,但这个标准的认定和执行还需要时间。我个人理解,就目前情况看,还应该以九部门文件为依据。这就是:本文所称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具有与自身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六,关于整合个体户车辆的发票抵扣问题。有试点企业反映,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整合利用了个体户的车辆,没有原始发票可以抵扣,还是不能享受试点政策。类似这样的问题,也应该寻求一个解决的办法。
运输方式的类型
世界航运市场有4种运输方式,班轮公会运输、非班轮公会运输、无船承运人运输、不定期船运输。
班轮公会是按预定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上从事营运的班轮公司的组织,具有共同的费率表,固定的港。班轮公会制度对于托运人而言,具有稳定的运费率、定期的运输服务等好处,但运费率通常较高。
非班轮公会的航运公司较近几年出现在某些国际航线上,货运代理应该熟知的海运托运业务。
无船承运人是指从事定期营运的承运人,不拥有经营海上运输所需的船舶。虽然对实际托运人的关系是承运人,但相对实际承运人又以托运人的身份出现。其作为委托人所起的作用有: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中所产生的责任;利用海上承运人,包括班轮公会和非班轮公会船公司提供服务;通过门到门运输扩大服务范围。不定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和时间表,可以在任何航线上从事营运,运价通常是可以协商的。
对于托运人而言,选择哪种运输方式有几方面考虑,作为货运代理,应非常仔细地检查有关承运人的履行情况。**,运输服务的定期性。若货物需要以固定的间隔时间运输出去,则选择固定港口、固定费率、严格按船期表航行的班轮。*二,运输速度。当托运人为了满足某种货物在规定日期内运到的需求,会更加注重考虑运输速度的问题。只要能满足其要求,不会考虑费用的高低。*三,运输费用。当运输的定期性和速度不是托运人考虑的主要因素时,运输费用就成为较重要的了。*四,运输的可靠性。这是选择承运人时所考虑的又一重要因素。在选择一家船公司之前,独立地考察一下它的实力和信誉是可取的做法,这会减少海事欺诈。*五,经营状况和责任。应该调查一下托运人所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经营状况及所负担的责任。表面看来,某一船舶所有人对船舶享有所有权,而事实上,他将船舶抵押给银行并通过与银行的经营合同而成为船舶经营人。船舶经营人可能是定期租船人,按照租约,船东对于未付的租金,可以留置经营人运输的货物。